(2015)大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楚雄市兴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樊春华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执行支公司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市兴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樊春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兴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法定代表人:罗春龙,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樊春华,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理市。负责人:郭立彬,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楚雄市兴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樊春华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楚雄市兴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樊春华经济损失49000元,已于2015年6月5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合计53990元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如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