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伟与吕顺安、叶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吕顺安,叶春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李伟。被告吕顺安。被告叶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吕顺安、叶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预交),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