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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伟与吕顺安、叶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吕顺安,叶春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李伟。被告吕顺安。被告叶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吕顺安、叶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预交),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