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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娄彩芬与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彩芬,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娄彩芬。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彩芬诉被告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娄彩芬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彩芬撤回对被告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娄彩芬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