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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龙强与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洪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强,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龙强,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法定代表人费铁铮,经理。被执行人徐洪海,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公务员,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洪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市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永吉县交通局存有的公路工程质保金1034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