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坚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坚,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84号原告:张坚,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蒋容波、庞保乐,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唐志威。委托代理人:黄文娟,该公司职员。原告张坚与被告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坚委托代理人蒋容波、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坚诉称: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从化市街口街新村北路56号的楼盘“翰林国际公馆”之自编6号楼1202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52.93平方米,套内面积121.0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985000元,被告应最迟在2013年3月31日前将交楼。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多次付清了全部购楼款、契税及其他办证等费用。但被告开发的楼盘迟迟无法竣工验收和向业主交楼。至今,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已逾期两年多,被告仍无法向原告交楼,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楼180日以上的,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从约定交楼日的次日即2013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4月15日为28503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对原告已支付的房款无异议。原告请求违约金的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约定2013年3月31日交楼,原告方主张权利的期限应从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现已超过两年。另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违约金应当不高于本金的20%。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从化市街口街新村北路56号的楼盘“翰林国际公馆”之自编6号楼1202房,房屋总价款985000元,被告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交楼。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清房款985000元。但被告未能于2013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给两原告,且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交付。另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四点约定,被告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逾期超过18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自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5点约定,双方确认第十五条规定的交楼条件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表》。只要被告取得备案表,就视为已具备交楼条件的约定标准,原告应无条件予以收楼。但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交上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表》,亦未实际交付房屋。本院认为:一、关于逾期交楼违约金应否调整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付清房价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楼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楼的,每日按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以已付房款985000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请求调整,且违约金应当不高于本金的20%的抗辩,由于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违约金计算期限问题。被告至今仍未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应按合同从逾期交房的次日,即2013年4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由于支付违约金属于给付之诉,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于起诉日即2015年4月17日之前向被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从原告主张该权利之日起倒推2年,即从2013年4月18日开始计算。在此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由于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985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3年4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至被告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标准,由被告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月支付给原告张坚;二、驳回原告张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8元,由被告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耀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