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周昌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5号1栋2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5563-1。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昌文,男,195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唐仁贞,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昌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春岚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刘小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