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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8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尚定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尚定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290号原告王文胜。被告尚定国。原告王文胜与被告尚定国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承担石材工程,并约定由原、被告共同筹集石材质保金,并对利润分配及奖励进行了约定。几年里,原告反复催要被告所欠款项。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58000元,并约定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逾期双倍返还欠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石材工程款5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尚定国身份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无法确定被告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