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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春香与李怡发、李国富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香,李怡发,李国富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袁春香。委托代理人吴根生,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怡发。委托代理人夏基华,黄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国富。委托代理人孙楚火,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香诉被告李怡发、李国富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香撤回对被告李怡发、李国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袁春香负担。审判长  戴金海审判员  余晓利审判员  李宝红��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