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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龙凤苑忆罗建材商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店龙凤苑忆罗建材商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戴青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建华,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店龙凤苑忆罗建材商行。负责人刘爱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龙凤苑忆罗建材商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涵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