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德高与金军庭、尹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高,金军庭,尹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高,居民。被执行人金军庭,居民。被执行人尹海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7301014584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德高申请执行金军庭、尹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长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德高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金军庭、尹海艳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德高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王德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德高撤回对被执行人金军庭、尹海艳的执行申请,终结(2015)南长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鹏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