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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廖明礼与卢洪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礼,卢洪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廖明礼。被告卢洪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礼与被告卢洪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明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元,由原告廖明礼负担。审 判 长  黄日进代理审判员  邓婷婷人民陪审员  蒙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