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财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财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财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征。被执行人: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财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芳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