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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4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4年7月3日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颖、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彭想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2日16时20分,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平板摩托车载李某乙行至大悟县城关镇田湾村京珠高速拱桥处,遇张某驾驶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摩托车左侧与客车左前角发生碰撞,致李某甲右脚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送检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64mg/100ml。经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照片;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笔录;被告人血样提起登记表;大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人张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爱法(2015)毒检字第184号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福司(2014)车痕鉴字XG090号道路事故鉴定意见书;本院(2014)鄂大悟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大悟县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4)鄂大悟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宣告。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拘役的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北成审 判 员  毛光荣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莉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