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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张建与张兴旭、郝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张建,张兴旭,郝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330号原告金张建,又名张军。委托代理人陈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旭。被告郝莉莉。原告金张建与被告张兴旭、郝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5日、6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张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被告张兴旭、郝莉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张建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兴旭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21日协议离婚。2011年2月,被告张兴旭因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口头承诺年底归还。后被告仅归还了20000元,余款400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00000元。被告张兴旭辩称,答辩人由于发生了意外事故,对于借款的数额及还款的数额均记忆不清;现在也无力偿还债务。被告郝莉莉辩称,当时借钱与还款都是原告与被告张兴旭直接联系的,答辩人不知情,所以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水产品经营业务,与被告张兴旭是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张兴旭在外地承接建筑施工业务。2011年2月10日,被告张兴旭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90000元;同年2月21日,被告张兴旭又向原告借款330000元。两次均由被告张兴旭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日期。同年,被告张兴旭由于意外事故身体受伤,加之发包方未能及时付款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上述债务。2012年2月16日,被告张兴旭向原告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及保证还款书”,载明借款数额合计420000元,约定于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自愿承担滞纳金,并同意以一处房产(位于如皋市丁堰镇华盛苑7幢102室)作抵押,同时又同意以未结的工程款债权抵偿。2013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张兴旭签订“抵押协议书”,载明以前述房产作为借款420000元及相应滞纳金的抵押,期限为签订之日后两年,并有见证人张某在协议上签名摁印。2015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兴旭再次签订“协议书”,同意将抵押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被告张兴旭分别于2013年、2014年年底时各归还了原告10000元,其余款项未能及时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另查明,两被告于2000年左右登记结婚,2012年5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计划、协议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本院依职权制作的调查笔录、到庭证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兴旭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张兴旭应及时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上述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郝莉莉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张兴旭对借款数额、特别是还款的数额提出异议,被告郝莉莉认为该借款系被告张兴旭的个人债务,但均未有相应证据予以提供,故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兴旭归还原告金张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郝莉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费人民币7300元,由被告张兴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姜海军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人民陪审员  姚尤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师先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