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靳普刚自然资源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6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王一丹,该局科员。被执行人靳普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靳普刚(2014)辰行执字第0084号行政裁定书自然资源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执行款项并已发还,其他执行事项,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闻 娣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