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义燕与晏施勇、晏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燕,晏施勇,晏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罗义燕,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唐海宾,重庆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施勇,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蔡志明。被告晏伟,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义燕与被告晏施勇、晏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义燕的委托代理人唐海宾于2015年5月7日接到本院定于2015年6月16日上午9时开庭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义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海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罗义燕负担。审 判 长 陈亚生人民陪审员 郭跃春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