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惠市。被告韩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16日8时00分开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