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互和村,组织机构代码:76995729-0。法定代表人:苟中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梅,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四川美嘉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丽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美嘉丽物业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嘉丽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美嘉丽物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美嘉丽物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黎 琳审 判 员 王亚丽代理审判员 周建玲代理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