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辖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乃良与孙长连、商翠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长连,商翠兰,陈乃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辖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长连。上诉人(原审被告)商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乃良。上诉人孙长连、商翠兰因与被上诉人陈乃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商翠兰于2014年6月4日向陈乃良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7月10日前归还借款,并表示“如到期不还,因借款方陈乃良为此款索要连同利息及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我和丈夫承担,在滨海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该承诺是对管辖法院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孙长连、商翠兰对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孙长连、商翠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孙长胜、商翠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陈乃良向法院提交的承诺书和保证书,是陈乃良事先写好,叫商翠兰签名的,其中有“在滨海法院处理”、“履行地滨海”字样,系事后加上的。2.商翠兰向陈乃良承诺、保证不能代表孙长连的意思表示。3.商翠兰系本案中保证人,实际借款人是孙长连,借贷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主合同确定管辖。综上,本案中双方当事协议管辖不成立,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孙长连的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商翠兰在向陈乃良出具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在滨海法院处理”。该承诺是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在滨海法院处理”是事后添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孙长连与商翠兰系夫妻关系,本案中陈乃良与孙长连之间借贷关系发生在孙长连与商翠兰夫妻存续期间,故上诉人认为其对管辖法院选择未经孙长连同意的以及按主合同借贷关系确定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朱 倩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