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佳捷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佳捷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781号原告宜兴市佳捷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三区5幢8074号。法定代表人曹良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佳捷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佳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捷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佳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捷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1元,财产保全费795元,合计1326元,由佳捷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