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知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周炳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周炳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0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系公司员工。被告:周炳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炳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