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曹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友生,田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33号申请人曹友生。被执行人田广,和顺县城关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曹友生与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的义务。由于田广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田广每月付曹友生1500元,直至付清4700元(已付3000元)为止。且曹友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和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郜文庆审判员 张文亮执行员 樊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