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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曹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友生,田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33号申请人曹友生。被执行人田广,和顺县城关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曹友生与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的义务。由于田广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田广每月付曹友生1500元,直至付清4700元(已付3000元)为止。且曹友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和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郜文庆审判员  张文亮执行员  樊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