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孟秀兰与马如山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秀兰,马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孟秀兰,女,汉族,60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马如山,男,汉族,68岁,现���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孟秀兰申请执行马如山身体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如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孟秀兰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