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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孟秀兰与马如山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秀兰,马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孟秀兰,女,汉族,60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马如山,男,汉族,68岁,现���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孟秀兰申请执行马如山身体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如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孟秀兰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