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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初一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华诉被告付成全、王玉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付成全,王玉霞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初一字第00606号原告刘玉华。委托代理人王树春,系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成全。被告王玉霞。原告刘玉华诉被告付成全、王玉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退还侵占原告宅院内土地49.14㎡,并清除原告场院内的障碍物树疙瘩等,停止侵害。被告辩称,村上和镇土地部门对争议地丈量过,原告家土地不少,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同村相邻居住,原告家在西、被告家在东。原、被告争议地是两家的界墙处。原告房证载明其家用地面积899.9平方米,被告房证载明其家用地面积1070.6平方米,两家房证显示两家界墙是南北直线,经实地目测,被告家宅基地北侧即房后新建的砖石院墙靠西部分,偏离了南北界墙直线,以凸出的形态进入了原告家宅基地范围内北侧即房后约30余平方米。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对质,并经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批准登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害。原、被告相邻居住,被告扩展北院墙,侵害了原告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应停止侵害,并拆除其所建的部分北院墙,恢复原状。宅基地范围外的村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村民均有临时使用权,但不得对他人造成妨害;因本案讼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双方的场院使用权纠纷,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本案中不予审理和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成全、王玉霞以其家西侧院墙为基准取直,自行拆除院北侧侵占原告刘玉华家宅基地范围内的部分砖石墙,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判决生效后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