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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非行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向文武,程金秀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文武,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法非行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8621—1。法定代表人李明桦,男,主任。被执行人向文武,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被执行人程金秀,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文武、程金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渝丰计生征字(2013)13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在合法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案件已超申请执行期限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海林审 判 员  张学荣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