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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三,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梁某三,男,原高唐县饮食公司退休职工���被告焦某,女,原高唐县饮食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梁某三诉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三以夫妻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三负担。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李艳冰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