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与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王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第100-1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金融街北区201室。负责人王锦虹,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凯,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有斌,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诉被告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石 攀 清代理审判员 刘 明 洋人民陪审员 苗 庆 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