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彩珍与张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珍,张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8-2号申请执行人:王彩珍。被执行人:张明敏。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22号王彩珍与张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张明敏每月所得养老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明敏尚需向申请执行人王彩珍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