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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XX与马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XX。被告马强。案由:加工合同纠纷。原告XX诉称,被告马强于2014年3月份向原告加工定做“蚕丝蛋白”纸盒,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样品,原告按照样品质量分两次为被告制作了4万个纸盒,每个纸盒为0.5元。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20日将2万个纸盒运至被告处,由被告妻子丁海燕验收货物,并在货运单上签字,被告当时声称暂无现金支付,货款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拒不给付。现另外2万个定做的纸盒仍存放在原告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取走货物,被告始终声称资金周转不开暂存放于原告处。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取走原告为其定做的货物;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2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强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强给付原告XX拖欠的加工费13000元,该笔款项分两笔还清,第一笔5000元于2015年6月17日之前付清,第二笔8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付清,如任何一笔款项到期未付清,原告即可按拖欠的加工费总额2万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