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仲美虹与陈伟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美虹,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仲美虹,女,汉族,1988年6月12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号。被告陈伟,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系定西市人民医院职工,住址同上。原告仲美虹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美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美虹诉称:2013年11月12日,被告陈伟因急需资金,向原告仲美虹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原告仲美虹多次催要未果,遂形成诉讼。现起诉要求被告陈伟立即偿还原告仲美虹借款100000元。被告陈伟应诉后未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告陈伟向原告仲美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原告仲美虹人民币100000元,限期一个月。因借款到期后,被告陈伟没有偿还。后双方协商未果,遂形成诉讼。原告仲美虹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为2013年11月12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伟借原告仲美虹借款100000元,限期一个月。对原告仲美虹提供的证据,被告陈伟没有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借条系原、被告欠款的原始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确认。法庭依职权调取被告陈伟调查笔录一份,被告陈伟称该笔借款属实,亦没有按期偿还,经质证,原告仲美虹没有异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伟向原告仲美虹出具借条,载明被告陈伟欠原告仲美虹借款100000元,原告仲美虹主张系借款关系,被告陈伟并认可这笔借款,故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仲美虹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付原告仲美虹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2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