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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京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446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黄京芳,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物业公司)与被告黄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龙建物业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龙建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