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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金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陈冬生,男,1968年3月13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弋江镇紫溪村吴村自然村XXX号。被执行人胡金秀,女,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生与被执行人胡金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900元,但被执行人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