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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本坤与烟台恒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本坤,烟台恒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林本坤,男,汉族。被告:烟台恒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本坤与被告烟台恒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本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