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48号原告喻某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婷婷,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唐章富,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金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婷婷,被告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章富、何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出现矛盾。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岳某某(出生于2014年10月29日)抚养权归原告所有;3、依法判决被告每月向婚生女岳某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计算标准:月平均工资6500*30%≈2000元),至岳某某满十八岁止,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50%;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岳某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认识,于201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岳某某,双方均系初婚。现原告喻某某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双方感情较好,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为证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条件。在夫妻婚姻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亲属介绍认识并恋爱,说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特别是双方的婚生女岳某某尚年幼,需双方共同抚养照顾。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出现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应多沟通交流,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则夫妻关系一定可以得到改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