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光友与临朐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友,临朐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马光友。被执行人临朐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临朐县惠中园小区7号楼3单元5楼西户房屋及所附地下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过户登记到申请人马光友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马光友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