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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龙江、李欧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2015年1月1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兴永,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蔡俊珍,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字(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兴永、蔡俊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8月,陈东(另处)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半边街“三和清正”茶楼旁边一无名电玩城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为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人员。被告人杜某某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底薪为每天人民币500元,并根据赌场盈利情况提成;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赌场的财物管理和带班工作,底薪人民币300元起并根据赌场盈利情况进行提成。此外,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还在该赌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供赌场小工及参赌人员吸食。2014年12月17日,民警在该赌场内挡获被告人李某某及赌场小工、参赌人员共计六人,并查扣各类型赌博机共计四十六台、赌资4500元人民币、自制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自制吸毒工具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月12日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某挡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检查和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只是赌场的保安,负责开门和安全,机器只有十多台,毒品是赌场提供的与自己无关。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指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容留他人吸毒,不知毒品的来源。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只是收钱,不是管理财务;李某某没有提供毒品,是老板容留他人吸毒而非李某某,李某某不具备容留他人吸毒的法定条件,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容留他人吸毒;在赌场工作获得的是工资性收益,额外的获得是奖金而非提成;李某某系从犯且认罪,家庭有实际困难,希望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陈东(另处)与他人合伙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半边街“三和清正”茶楼旁边一无名电玩城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在赌场工作,二人职责为日常经营管理人员,被告人杜某某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主要管理上下分、冲卡的工作人员,同时负责管理赌场秩序,底薪为每天500元人民币,并根据赌场盈利情况进行提成;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赌场的财务管理和带班工作,底薪为每天300元人民币,并根据赌场盈利情况进行提成,每天下午18时许到赌场收钱后为其他小工发放工资并收走盈利款。此外,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还在赌场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供赌场小工及参赌人员吸食。2014年12月17日,民警在该赌场内挡获被告人李某某及赌场小工、参赌人员共计六人,并查扣各类型赌博机共计四十六台、赌资4500元人民币、自制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自制吸毒工具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月12日,民警在本市武侯区机投镇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经尿液毒品检测,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及被挡获的彭某等六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二被告人抓获到案经过。2.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杜某某在供述中称:经他人介绍到该赌场工作,负责在赌场看门和看监控,还负责赌场的“安全”,领取工资和提成,将毒品拿到后交给吧台,在客人需要吸食时予以提供,同时供述自己和赌场有些小工都吸毒,供述中还提到赌场中的备用金由李某某负责在交接班的时分发给上下分的小妹。李某某在供述中称:自己在赌场管理备用金并发给上下分的小妹,每天抄分对分,结账后发给工作人员工资,赌场的赢利部分由自己交给陈东,供述中提到杜某某在赌场负责解决纠纷和“安全”以及简单的机器维修,供述自己、杜某某和赌场有些小工都吸毒,客人需要吸食时予以提供,到赌场赌博的人若输了钱可以拿毒品抵。3.嫌疑人周某某、蔡某、邓某某的供述,证实均在被查获的“东哥”开设的赌场工作,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工作上接受杜某某和李某某的管理,若参赌人员有吸毒需求,他们会拿毒品和吸毒工具交给参赌人员免费吸食,周某某和蔡某也要吸食毒品的事实。4.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实二被告人身份及户籍所在地情况。5.参赌人员彭某、陈某某的供述,证实经朋友介绍在被查获赌场内赌博,该赌场可以免费吸食毒品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实二被告人及其涉案的嫌疑人在众多嫌疑人照片中辨认出杜某某、李某某的事实。7.案件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情况。8.指认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对赌场的指认情况。9.检测报告书,证实在挡获二被告人及赌场小工周某某、蔡某、邓某某和参赌人员彭某、陈某某后,均对其进行了毒品尿液检测,除邓某某外其余参检人员均为阳性的事实。10.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证实将其名下房屋出租后陈东缴纳房租的情况。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陈某某、彭某、蔡某、周某某、邓某某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12.游戏设备、设施认定意见书,证实查获的赌博机的名称和台数情况。13.罚没票据,证实现场扣押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的情况。14.陈东的供述,证实开设赌场和聘用杜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赌场工作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被雇佣后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在其管理的赌场内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吸毒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被告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地位相当,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对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认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其李某某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而本案中挡获的违法人员周某某、蔡某、邓某某的供述,均证实在被查获的赌场工作,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工作上接受杜某某和李某某的管理,赌场中参赌人员有吸毒需求,他们会领取毒品和吸毒工具交给参赌人员免费吸食,且周某某和蔡某供述自己也吸食毒品,违法参赌人员彭某、陈某某的供述,进一步证实在被查获赌场内赌博和该赌场提供毒品给他们吸食的事实,上述事实共同印证了二被告人在赌场内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而二被告人及李某某的辩护人也没有相关证据能予以证明未容留他人吸毒,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对李某某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罗 莉人民陪审员  李勇军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加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