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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与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宿州市鸿昊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孟忠,朱琳,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负责人:高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忠,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朱琳,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敦全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