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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阶良诉杨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阶良,杨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阶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宁。上诉人谢阶良因与被上诉人杨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谢阶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阶良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上诉人谢阶良减半负担人民币1,5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