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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华兵、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兵,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陈乃忠,郑琴英,陈小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乃忠,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乃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琴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芳。上诉人杨华兵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陈乃忠、郑琴英、陈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杨华兵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华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