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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仙草与被执行人黄彩旭、吴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仙草,黄彩旭,吴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石仙草,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工农东街**号。被执行人黄彩旭,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文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西。被执行人吴建全,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锦绣花城南区**号楼*单元*楼*户。申请执行人石仙草与被执行人黄彩旭、吴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仙草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美军执行员  康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