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622号原告安×,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被告姜×,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原告安×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