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吕一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一鹏,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吕一鹏。被执行人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伟。被执行人蔡伟。原告吕一鹏诉被告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蔡伟同意共同向原告吕一鹏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车费补贴10000元,合计250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二、如果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蔡伟共同负担,并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蔡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永宏纸制品包装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4295元,执行费371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大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登记情况;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蔡伟在黎里镇新村南路XX号XXX室有房屋一套,面积59.85平方米,因本院未发现蔡伟有其它住所,对上述房产本院不予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旅游局调查,因被执行人苏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苏州市吴江区旅游局交纳201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保费,苏州市吴江区旅游局作出吴旅发(2015)25号文件,吊销苏州市天天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它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蔡伟自动履行了150000元,扣除后,未执行到位部分为104295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82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文审 判 员 姚松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