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十堰欣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志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欣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志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6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欣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智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程,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依据的(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程银行存款311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