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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谷绍群与汪义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绍群,汪义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刘秀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谷绍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婷婷,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义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永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赵琼,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秀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谷绍群诉被告汪义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原告谷绍群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刘秀坤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礼春、人民陪审员蔡庆荣、程积祥组成合议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蔡庆荣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