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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俊敏与黄妙金、陈贵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海民初字第59号原告钟某某,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钟某某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其以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理由充分、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以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窦建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