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丁明年,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郑祺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园新餐饮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业不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款人民币327704.05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