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少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某猥亵儿童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刑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夏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秦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夏某所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夏某现自愿认罪服判,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