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从强与黄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从强,黄知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39号原告安从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黄知明、男、1955年1月18日、汉族、个体户、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从强诉被告黄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由审判员阿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安从强诉被告黄知明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0.34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收取,共2475.17元,经当事人申请,予以免交。审判员 阿  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达娃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