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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贺XX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XX,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兴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贺XX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仁县二道坡擅自开设“泽军牙科”门诊开展非法诊疗活动。2014年4月、8月两次因无证行医被怀仁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在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经营,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贺XX在诊所为病人申XX治疗时被怀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XX的证言、诊所照片、案件移送书、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器械没收清单、卫生监督意见书、结案报告、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公告复印件、怀仁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XX在案发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