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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姚世俭。被告:叶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儿叶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乙。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邬珊珊 更多数据: